(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由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在会计处理上,有两种意见。
2、一、第一种、附加税是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提,免税的情况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0,所以附加税不必计提。
3、所以,在实现销售后,做: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暂时不计提附加税,等缴纳增值税时再计提。
4、增值税减免,附加税种就不用计提了。
5、二、第二种:计算增值税时同时计提,免税时作为营业外收入。
6、(一)在实现销售后,做:计算增值税: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现金)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计提附加税费: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二)免税后:免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2、同时,应该免附加税费: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可以分设。
7、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补贴收入,附加税属于税收减免)我认为第二种更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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