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租车、向朋友借车的事情时常发生,但很多情况下因为租车、借车等原因,车主和用车的司机都不是同一个人,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基本案情
欧某经过中介梁某介绍,于2022年1月26日与A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约定欧某向A公司租赁“海王牌”小型轿车,租期十日。当天,余某支付车辆租金12500元给中介梁某,梁某将12000元支付给A公司。同年2月6日,余某无证驾驶“海王”在道路中不慎碰撞到路边石墩导致车辆损坏,致使车辆实际产生了262449元的维修费,期间余某垫付了75000元。后因赔偿协商无果,中介梁某、租车的欧某、用车的余某被涉案“海王牌”车辆的登记人B公司以及管理人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00000元。
(相关资料图)
法院审理后认为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余某无证驾驶的行为导致车辆毁损,并直接造成原告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欧某通过合法途径承租车辆后将车辆交给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余某使用,未对余某是否具备驾驶资格、驾驶能力如何等方面进行审查,放任车辆处于危险状态,对车辆的毁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梁某居中介绍促成欧某与A公司之间的车辆租赁合同的成立,对案件侵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与案件的侵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由欧某承担78734.70元赔偿责任;余某承担108714.30元赔偿责任。
案件判后欧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法驳回起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租车抑或借车,绝不仅仅是叮嘱两句,交个钥匙到对方手上就可万事大吉这么简单,作为车辆拥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尽到以下注意义务:
1、车辆是否存在隐患;
2、承租人或借用人是否有驾照;
3、承租人或借用人能否安全驾驶。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平南法院宣传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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